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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座】虚拟货币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风险?

安卓版imtoken钱包打 2023-07-20 05:07:25

背景

随着比特币在世界范围内的火爆,中国各种“虚拟货币”层出不穷。这些所谓的“虚拟货币”大多以“少投入多收益”的特点吸引用户,并承诺高回报,但其中不少实际上是非法传销或庞氏骗局。虚拟货币行业充满了混乱。经过一些造假公司的精心包装,面对高达250%的回报率,一大批投资者被骗。即使少数虚拟货币经营者没有诈骗的目的,投资者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仍被视为不受法律保护,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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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指出:比特币应当是与货币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特定虚拟商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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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或涉嫌非法集资

2017年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非法集资处置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非法集资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合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资金、销售保险、从事理财等以资产管理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金融互助等名义募集资金的,依法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行政查处。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售卖代币票、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和金字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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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的典型骗局

骗局一:以虚拟货币为名的非法传销

虚拟货币可能成为非法传销的手段,以“促销返利”为诱饵,参与促销的用户可能因涉嫌传销而被刑事起诉。

以2016年关停的“贝塔币”为例,其参与者主要有两个收入来源:一是贝塔云矿机的挖矿收益,100金币可兑换人民币;另一种是收入翻倍。拉人获得120金币。以“促销返利”为诱饵,鼓励会员发展线下骗钱。“贝塔币”按照老会员发展的新会员数量计算并支付补偿金的行为完全符合传销的行为模式。我的团队分析了其商业模式中“拉人头以增加收入”的行为,认定其涉嫌非法传销。

根据《刑法》、《网络安全法》、《禁止传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提供交易平台、支付结算、通讯传输为他人进行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广告推广、上网、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便捷的实施条件。违反者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如果用户购买此类货币,不仅投资收益得不到保障,还可能因涉嫌传销而面临刑事处罚。

骗局二:是虚拟货币投资,其实是庞氏骗局游戏

利用传销,虚拟货币可能成为庞氏骗局的工具,并通过“拆东墙补西墙”制造赚钱骗取投资的假象,最终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部分投资者投资“钱饼”后无法提款,因此向我们团队咨询维权相关事宜。通过对“金钱派”的运作模式的详细分析,我的团队发现,这其实是一个精心策划的庞氏骗局。公司通过AR提供一个与现实世界相结合的虚拟世界,让用户在虚拟世界中的行为可以受益于虚拟货币。擅长利用热点进行包装,将获得的宝物称为“π”资产。这种数字资产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管理,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自由交易,在商店、购买的汽车和飞艇中消费。

但是,此类骗局的共同点是利用流行的噱头和词汇进行包装。本质上,它们不具备上述类似炒作的功能。他们中的大多数只是将新会员的投资资金作为虚拟货币运营模式来推进老会员,这是不可持续的。发展能力。“钱馅饼”再也提不起了,虚拟货币π成了一纸空文,新老会员的钱也将成为庞氏骗局的最终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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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对虚拟货币投资持无保护态度

以原告高玉平与被告鲍立宏[(2017)苏0115民初11833号]]合同纠纷案为例,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投资“tick币”,被告男友实际控制投资账户。后来,由于原告无法修改账户信息,获得“tick币”的实际控制权,交易平台无法再登录,告知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滴答币”用于投资的投资资金。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

1. 由于被告男友实际控制投资账户并进行投资交易,故原告与被告男友构成委托合同。原告委托被告男友投资“蜱虫”的行为属于人身自由,不违法,委托合同有效。

2.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法院认定原告委托被告男友为合同标的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即即,投资交易“滴答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3. 由于委托合同中的被告男友按照原告的要求履行了合同,原告应直接承担被告男友在委托合同中办理“滴滴”投资交易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分析表明,虽然虚拟货币的投资和交易属于人身自由,但司法实践往往将其认定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投资者一旦受到上述投资的侵害,则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投资者应遵循法律法规的指导,杜绝虚拟货币交易,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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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投资损失难以挽回

虚拟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既不是以国家信用为担保,也不是以企业信用为担保,而是建立在对公众的尊重之上。由于虚拟货币依赖网络,一旦出现问题,将面临维权程序复杂、取证难、等待时间长等问题。此类案件往往是涉及人群的案件。投资者报案。如果不符合规定的立案标准(如犯罪金额、涉案人数等),经济调查部门将难以立案侦查。如果投资者选择起诉法院,首先,由于法院不保护虚拟货币投资行为,大部分投资者的诉求都会被驳回。第二,由于许多虚拟货币运营机构在国外注册和服务器,有的机构甚至不存在,投资者起诉时不仅需要查明被告的具体信息,还可能涉及涉外诉讼、域外执行和其他问题。成本非常高。投资者的钱不仅会被“浪费”,一系列的开支也会让投资者得不偿失。

关于作者

谭红:北京金诚通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互金富律师团队互金项目负责人。专注于互联网金融、股权投融资并购法律服务,长期服务于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P2P、保险、黄金交易所、商业保理等机构。擅长业务合规与风控,产品交易结构设计。